這裡對「集會遊行」採取比較廣義的定義,
只要有一大群人因為某種訴求路過某個特定的地方就稱之為「集會遊行」。
那麼,集會遊行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呢?又有什麼樣的正當性?
一種很常見的迷思是認為集會遊行只能是一種窮盡合法,
即在政府體制(包括行政、立法、司法途徑)內的救濟管道,
或者由於訴求之事具有急迫性且有阻止之必要時,
循政府體制的救濟無法滿足時效上的需求時才能夠被使用的「體制外救濟管道」。
就達成某種訴求而言,具有強制權力的「合法管道」自會是最有效能的方式,
甚至說最後要達到效能,依循這種大家都不得不接受的模式是唯一的途徑。
(即使革命,也是在新的民意基礎上建立起一個新的政府體制來解決問題)
所以說起來,除了革命或者暴力抗爭以外,集會遊行根本不是一種救濟管道,
因為這樣的行為並不能直接造成什麼效果,
相對於廣義的集會遊行,我認為上面那一段的敘述應為使革命或者以暴力手段抗爭具備正當性的條件。
那麼,集會遊行是要幹嘛?去爽的喔?
沒錯!就是這樣。集會遊行本身既然不能達到救濟的效果,
最重要的意義就在於表達訴求這件事本身了:
集會遊行在本質上就是一群人公開表達對於特定事件的意見,
這樣的權利在憲政民主中具有根本上的重要性,因而當今幾乎各國憲法都明文保障國民有集會自由。
公開表達意見何以如此重要?我認為這樣的作為有三重意義:
第一,群眾的聚集能夠引起更多注意,這樣的關注可能來自更多民眾/民間組織、政府或是媒體,
特別是當這樣的聚集對人們的生活造成影響的時候,所能引發的關注也就更大,
無論支持與否,當人們開始關注,代表的是群眾發出的聲音有了更多被討論的可能。
第二,雖然沒有任何強制力,但訴求的表達本身就帶有一種道德勸說的意味,
當集會的參與者人數越多、身分越多元、或是有某些具特殊社會身分者參與時,
一般來說會對道德勸說的說服力有所助益。
第三,群眾的聚集本身對於訴求的對象即會構成一種政治壓力,
特別是當聚集的行動會對多數人的生活、或者對訴求對象的正常運作造成影響時,
往往會迫使訴求對象為了避免更大的反彈或損失,而不得不在體制內對於訴求給予某種回應。
在政府機關、經濟生產單位與媒體由少數人掌控的權力結構下,
作為一種制衡的機制,
維護一群人能夠站在一起公開表達自己的意見的權利不但有其正當性,也有其必要性。
雖然如此,集會遊行和其他集體行為一樣,有著一種變成多數暴力的危險,
我認為在有必要進行革命或者暴力抗爭時(此時暴力具有正當性)以外的狀況應該予以避免,
在未達上述強度的集會遊行中,應注意對於訴求對象個人基本權利的保障,
避免對任何個人的存在正當性或是人格(除了職務以外)進行攻擊(就是一般所說的人身攻擊)。
另外,集會遊行的行動是否能夠對達成其訴求有所幫助,端看個別行動中行動者的操作,
關於此問題,本文不擬予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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