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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與權利,是最基本的法律概念,
可能再沒有什麼語言能夠比中文更好的表達權利與權力這兩個概念了。
作為一個赤裸地崇拜權力的民族所發展出的語言,
中文非常適切地賦予權力與權利相同的字根。
在世界運作的法則下,權力是權利的前提,
權力使某些人得以對另一些人科以義務,
而權利則由義務相應而生。義務先於權利。(西蒙‧薇依語)
(除了權力,義務的另一個來源是愛,
愛可以使人放棄對他人科以義務,或者主動對自己科以義務。
在這之間如何區分?
愛著一個「你」的人不會說:「因為我愛你,所以...」,而會說:「這是我應該做的。」)

由於道德與法律皆根植於權力,
加以非法的行為在大多數的狀況下常被視為不道德,
因而常有「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迷思,
然而法律與道德間有著一種根本上的差異:

作為一種社會中的規範或習俗,
道德形成的過程,
其實也就是社會中權力角逐的過程:(所謂的「文化爭霸」)
道德必須說服個人,被個人相信,也就是同意、接受,才會成為個人的義務,
因而必須由人的共識賦予其價值,
若是擁有權力就能夠在各個社會領域中,
占有更多資源去推廣並說服多數人贊同自己的意見,而對這些相信的人科以義務,
平庸性的惡即由此發端。
(不幸的是,宗教往往也淪為有權者的工具之一,
而失去了宗教做為宗教應該具有的功能...)

相對的,法律的性質則不在「說服」而在「規範」,
法律的目的就在於「強制權力的行使」,
不需要社會中多數人的共識,只要制定與執行法律的人同意,
就能夠以權力對社會的成員科以義務。
法律只能作用在行為的層面上,
遵守法律的人在怎麼樣的價值判斷下遵守這樣的法律,
並不是能夠被規範的範圍。
因此法律的規範未必符合道德,
反歧視的法律就是其中很典型的例子。(歧視在其所發生的社會中並非不道德)

在柏拉圖的對話錄中,
卡里克利斯認為法律是弱勢的多數人為了保護自己、抵抗有權勢的少數而制定的成規;
德拉希馬庫斯則認為符合統治者利益的即為「公正」,
「公正」是掌權者用以指稱他們依法得以加諸無權者的任何行動。
若將卡里克利斯的主張去掉「多數」與「少數」的概念,這就是法律的應然;
而德拉希馬庫斯的說法則是法律的實然。
法律「應該」要成為保護社會中的無權者,
不受有權者的權力侵害的工具,
因而在法律的應然下,權利應該要與權力相對立:
法律以其權力對有權者科以義務,使無權者得以擁有權利,
然而,制定與執行法律的人自己也是社會中的有權者,
這就成了一個難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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