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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個人感到必須有何思想或作為的義務,
必定來自思想者或行動者意識到自身對於某個對象的責任,
而責任又來自對於對象的價值感,
對價值感的判準最終又由定義生命本身價值的信仰決定,
於是信仰的對象也就是自身的一切思想與行為最終要對其負責的對象,
這是建構義務在認知中之合理性的基礎。

信仰的對象若是自身形而下的利益,
社會對自己的評價就是必須對其負責的最終對象;
信仰的對象若是形而上的某種理念,
最終必須對被期望應該接受理念的對象(自己、週遭的人、某個群體或是某種形而上的對象),
接受理念的內涵已經實現的程度負責;
在愛的信仰中,
世上的每個人與萬物、以及愛的來源都是最終要對其負責的對象,
在這之間有一種將焦點放在關係的片段或是整全的關係的差異。

愛的關係是負責的極致。
但是在實際的認知運作中,
要分辨自己所愛的,是自己的理念或是真實的對象,
(若愛的是自己的理念,所信仰著的就不會是愛了)
在兩者之間的界限是非常困難的,
畢竟信仰在生命中是一種動態的狀態,
也就難以在行動中對其進行判斷或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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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對位的對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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