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象學的角度來看,
權力的本質就是對自身與對象之間關係的控制。
若是雙方的關係涉及的範圍越廣泛,
也就越可以明顯的感受到在關係之中的權力運作,
而這可能也是無論是在個體或者群體間,
關係越親近,往往也就會產生越多衝突的主因。
甚至早在胡賽爾提出現象學以前,尼采就已發現,
在關係中的權力必然有其指向的目標,
對於個體而言,
權力的箭頭在大多數的狀況下都是指向對方,
當面對的對象(無論是個體或群體)是自己所愛的,
個體會容許、甚至樂於將關係中權力的箭頭指向自己。
這也就是布伯(Martin Buber)在「我與你」中所揭示的,
將對象視為作為主體的「你」,或者將對象視為客體的「它」的區別。
權力的箭頭指向苦難,
有權者藉著權力將苦難移轉予受制者,
如今這樣的現象在我們越來越細緻而全面的滲透到我們的生活中,
(傅柯所說的「規訓」)
「罪」最深沉的本質,
就是對於掌控自身與他者關係的欲望,
不平等的權力造成的罪咎是關係的斷裂,
而無論是對於權力關係中較強大或較弱小的一方,
這往往又使人很容易更增強掌控關係的意圖,
進入憎恨的輪迴。
和憎恨相互競爭、對立的,是真實的公義與憐憫,
這兩者都無所欲求(亦即放棄對關係的掌控),
而是出於愛的表現,
(相對於帶著欲求的偽善,諸如為了接觸永恆而禁欲等等,
十字架的一個意義即是以「真實」取代「有權」...)
這裡也顯示了在愛與自由之間無法切斷的連結。
於是,在權力與愛之間的選擇,
也就是在罪與罰之間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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