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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的制衡除了在人們所熟知、
政府體制中的行政、立法與司法三種權力間以外,
也應該在任何社會與個人心靈的場域中被執行。
要達到制衡的效果,必須至少將權力劃分為三,使其得以兩兩對抗。
在政府以外的社會組織,應由董(理事會)、大會、監事(及獨立委員會),
分別行使組織的行政、立法與司法權。
在整個社會中,
各種權力的制衡機制應該建立在政府、產業組織與人民團體之間。
而在個人意識活動的場域中,
制衡的力量則在(權力)意志、良知以及與他者的關係之間。
在這三者之中,唯有良知有自由。
各種社會權力之間的制衡,
應要為使社會中每個人的權力能夠得到充分的施展,
而能夠在任意兩人之間彼此制衡,
並從而保障個人的意識中,良知對於另外兩種力量的自由,
這是社會制度最終極、也是唯一的應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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